中山配建公建设施门槛拟提高!现正公示中
(原标题:中山配建公建设施门槛拟提高!现正公示中)
12月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社会公众及组织如对该修订稿有意见或建议,可向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书面提出。
小易注意到,此次,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对《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共作出7条修改,包括提高了配建门槛、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以及完善了附表内容。
修订内容明细:
(一)提高了配建门槛
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另外,明确“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二)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
新出让居住用地,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三)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市政道路,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不得再将其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不纳入指标计算;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未进行分割,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其容积率可按合同约定值在项目中使用。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公共绿地或规划报建方案中提供沿路、沿河绿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的,该部分用地的容积率可在项目中使用,但该部分绿地、绿带用地不纳入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且不作为小区绿地。
(四)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
根据目前市场最新情况,修改调整折算比例。由原来的“住宅折算系数0.8,商铺折算系数1.2”修改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提供的商铺、住宅建筑面积。”即均为1:1。
(五)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
此次明确了“有独立用地的公建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用作抵缴的商铺、住宅所配建的车位不算入配套公建设施面积,整体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六)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整合了《操作细则》的内容,内容相近的部分进行了合并。针对配套公建设施分期建设的时序问题,《操作细则》中规定的50%、70%工程量较难进行把控和认定,此次修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项目期数进行限定。即“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
(七)完善了附表内容
完善了《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增加各领域最新文件要求的如文化、体育、党建等方面的配套公建设施要求。明确了哪些设施属于配套公建设施范筹。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www.zsghj.gov.cn/zwgk/tzgg/content/9/10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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