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异地购房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大多数的购房者缺乏对当地楼市价格变动、购房政策、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等重要信息的认知了解,容易引发房屋买卖纠纷。记者5月18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火炬开发区近日通过“公调对接”成功化解一起异地买房纠纷。
在深圳务工的张先生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在中山市购买一套投资性房产。今年3月26日,张先生第一次到火炬开发区某楼盘看楼,并与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张先生向房地产公司缴纳1万元的认购款作为认购该楼盘房产的定金。
3月27日,张先生第二次到该楼盘看楼,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40多万元。随后,张先生认为房子与房地产公司早前宣传不一致,楼盘和周边的各项配套措施都没有到位,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拿回定金和首期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则认为,配套设施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配套设施会按规划逐步完善,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即便要解除合同,退款时也应当先扣除张先生的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近日来到火炬开发区小引派出所请民警“评理”,公安人员接待后交由驻派出所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
调解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张先生在签订认购书、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在签订相关合同文件后且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又以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解除合同,他自身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而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对房屋价格明显有重大影响,因此广告中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如果已经预见到无法按广告内容履行,购房者有权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开发商调解员释法后,同意与张先生协商解除合同,并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向公司申请加急处理,保证控制在2个星期内完成退款。最终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现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以案说法
楼盘宣传广告
可视为合同一部分
开发商售楼应谨慎
调解员提醒,异地购房者无论是出于投资目的还是自住目的,在决定到其他城市购房前均应当先了解清楚当地的购房政策,并去实地认真查看房产的具体情况,以确保交易安全。房地产开发商则应当重视前期宣传广告和承诺的影响力和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广告和承诺内容未写进合同就认为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力。
来源:中山日报